妨害公務罪警用裝備判決書,妨害公務罪警用裝備判決書怎么寫
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妨害公務罪警用裝備判決書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2個相關介紹妨害公務罪警用裝備判決書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公安機關以尋釁滋事起訴,法院以妨害公務判決,這個判決合法嗎?
是檢察院以尋釁滋事罪名提起公訴。
只要犯罪行為或犯罪事實成立并且符合法定的罪名,法院的判決就是合法的。
在刑事案件的審理過程中,隨著犯罪事實的法律屬性的逐漸明確,公訴人請求變更指控的罪名、辯護人認為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或者建議合議庭變更罪名進行審理,這樣的變更請求以及變更決定都是法律允許的。法院的審理目的就是查明犯罪事實、準確定罪量刑,法院最終確定的罪名與公訴書指控的罪名不符是符合刑事審判工作常理的,也是合法的。
庭審中,如果犯罪行為已經客觀存在,公訴書指控的罪名證據卻不足,主審法官會建議公訴人變更指控的罪名,如果公訴人拒絕變更指控罪名,法院則有權以公訴書指控的罪名證據不足而判決”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庭審中,如果辯護人認為公訴書指控的罪名證據不足,被告人犯罪行為觸犯的是另一處罰較輕的罪名的,辯護人有權作“罪名辯護”、也就是進行”此罪與彼罪”的辯護以追求被告人獲得較輕處罰。法院如果認為辯護人言之有理,也會采納律師的辯護意見,對被告人以較輕罪名作出刑事處罰,這樣的判決結果就屬于律師辯護的成功案例了。
所以說,雖然《公訴書》指控的罪名與《判決書》認定的罪名不符,但是,最終判決結果有犯罪事實和相應證據支持,這樣的判決結果就是合法的。
內蒙古一無證司機駕無牌照車頂輔警猛打方向盤致其摔亡,一審被判死緩,你怎么看這事?
現今社會有車族越來越多,但是道路的建設跟不上車輛的增長速度,相信大家都有被堵在路上的經歷,在這么擁堵的道路上交警的作用不言而喻,交警不僅僅是罰款扣分,更重要的是盡量保障道路的暢通,如果沒有交警執勤,上下班高峰期馬路很容易就會變成停車場。
事情發生在今年6月份,內蒙古赤峰,交警奈日斯嘎對過往車輛進行檢查,看到一輛無牌照的藍色豐田轎車從南向北行駛,司機于國立看到前方有檢查,準備掉頭,交警奈日斯嘎趕緊走上前去,示意他接受檢查。于國立十分心虛,不敢下車,突然加速,將車前方的奈日斯嘎頂到了前引擎蓋上準備逃離,奈日斯嘎用執法記錄儀不停敲打車前擋風玻璃,要求于國立停車,然而于國立由于擔心被處罰,開始瘋狂加速,并且猛打方向盤,把奈日斯嘎甩到了地上,隨后駕車逃離。交警奈日斯嘎摔倒地上后因為傷勢過重不治身亡,享年22歲。
最終司機于國立因車輛無號牌,無證駕駛,嚴重違章致使執法人員傷亡,經法院一審判決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小編意見:我也不清楚相關法律條款,但從已知的事實來看于國立應該屬于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死緩量刑有點輕。法律不能讓受害者家屬寒心,也不要讓執法者寒心
大家都聽說過一句話:法律神圣不可侵犯,因為法律不僅僅代表國家的權威,更代表了公權力的尊嚴。在日常生活中,我們看到許多人懷著僥幸心理,千方百計逃避法律的制裁或者鉆法律的空子,殊不知,法律既是約束人們行為的戒尺,更是我們每個人生命的保護傘。不知道,大家還記不記得今年六月份,阿旗一位交警因為違法司機暴力抗法而犧牲的事兒。今天,我們就來看一下這起案件的進展情況。
2017年6月2日下午4時,根據(內蒙古赤峰)阿魯科爾沁旗交通警察大隊的工作安排,交警奈日斯嘎對敖木倫街過往的車輛進行檢查。于國立無證駕駛無牌照藍色豐田牌轎車由南向北行駛至阿魯科爾沁旗天山鎮敖木倫街北段時,發現交警正在對過往車輛開展執法檢查,于國立為逃避檢查掉頭,奈日斯嘎依職權趕到于國立駕駛的車輛左前方,示意停車接受檢查,于國立突然加速,將奈日斯嘎逼到汽車前蓋上。奈日斯嘎在汽車前蓋上用執法記錄儀敲打車前擋風玻璃,讓于國立停車,于國立未停車反而加速行駛,并故意猛打方向盤,將奈日斯嘎摔到地上后,駕車加速逃離現場。死者奈日斯嘎是赤峰市阿魯科爾沁旗交通警察大隊的一名輔警。他出生于1995年,今年僅22歲,他和他的女朋友今年剛剛見過雙方父母,準備年底結婚。他還沒來得及好好感知世界萬物,好好孝敬母親,一個年輕的生命就被于國立的犯罪行為永遠定格在6月2日那天。于國立一審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原題為《暴力抗法致人死亡 一審被判死刑》)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妨害公務罪警用裝備判決書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妨害公務罪警用裝備判決書的2點解答對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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