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買賣警用裝備罪判決書,非法買賣生產警用裝備罪判例
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非法買賣警用裝備罪判決書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2個相關介紹非法買賣警用裝備罪判決書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購買了國家二級保護動物食用構成違法犯罪嗎?
會。除非你不知道這個是什么。打個比方,我買了只大熊貓,你跟警察說我不知道大熊貓是保護動物,那是沒用的。但是你說我不知道買的大熊貓,買的是豬,可能會有用。只是打個比方,大熊貓大家肯定都認識,但是現實中有些動物確實會分不清楚。
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購買了國家二級保護動物食用構成違法犯罪嗎?
法律實務中有一句格言:不知法不免責。就是說,當事人不知道這種行為是違法的,也不能免除違法的責任。
舉幾個例子:
某甲強奸婦女被抓,他辯解說,我不知道“談朋友”是犯法的,不應當治我的罪。結果某甲以強奸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某乙入戶盜竊一百元被抓。他說,我聽說盜竊兩千元以上才夠立案,我才盜竊了一百元,最多拘留,不應當判刑。但是“入戶”是盜竊罪的加重情節。無論盜竊多少,凡是入戶盜竊的一律追究刑事責任。
也就是說,司法實踐中,有很多犯罪嫌疑人以“不知”為由為自己開脫。
具體到本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是這樣規定的:
【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即便是當事人辯稱“不知法”,這也不能成為免罪的理由,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已經頒布三十多年,當事人是有正常認知能力的成年人,無論他知道與不知道,非法購買國家二級保護動物都屬于觸犯刑法的行為,都應當依法處罰。
五天殺三人的江西曾春亮被抓后,警察為啥扒掉曾春亮的褲子?
五天殺三人的江西曾春亮被抓后,警察為啥扒掉曾春亮的褲子?首先感謝好友的問答,下面說一點我的猜測吧,
一,當時沖卡的曾春亮已經先沖過警察叔叔的一道關卡了,這第二道關卡的警察叔叔那就得做足防范措施的!因為第一道卡有點措手不及,那么這第二道關卡已經事先得到前方的消息了,那就必須做好準備,盡一切力量做到萬無一失!當抓到的時候扒掉嫌犯曾春亮的褲子,我認為,主要是看他身體上有沒有爆炸物品,防范他與警察叔叔同歸于盡!如果有,就立即拆除掉,如果沒有,把下褲子也可當臨時腳鐐用,讓曾春亮行動受限,好容易控制住他!曾春亮因為是重刑嫌疑犯,這是必須抓捕到之時,要立刻搜身的!這也是警察叔叔在拘捕嫌犯時必須要做的事情!
二,當警察叔叔抓捕到曾春亮時,扒他的褲子在小腿以下,用褲襠控制住曾春亮的兩腿,用于防止曾春亮的大動作的反抗,我猜測也有這一個方面的原因,最關鍵的還是搜查看有其它兇具,和危險品,既要防警察叔叔的人身安全,還需要防范他本人的自殺問題,所以,當時抓到后,就要立即扒掉曾春亮的褲子的!我就回答到此,謝謝!
警方抓到5天殺三人的兇犯,曾春亮以后,就把曾春亮的褲子當做眾人的臉扒掉了。干什么呢?應該不是看曾春亮的屁股漂亮不漂亮的吧。或者看曾春亮有沒有穿內褲的吧。
我來給大家介紹一下,為什么要趴掉曾春亮的褲子。
首先,雖說殺人狂魔,曾春亮是個十惡不赦的殺人兇犯,身上背負著三條人命。警察抓到每一個嫌疑人后。都要先檢查嫌疑人到底有沒有受傷或者受傷在哪里?這個就要扒開他的褲子。看一看,檢查一下。
第二,也要檢查甄春亮的身上,到底有沒有藏有其他的兇器呢?這個如果有藏有兇器的話。比如鐵絲啊,繩子啊,這一些都要去檢查一下有沒有。私藏有這一些兇器或者幫助逃生的工具。
第三,剛剛抓到曾春亮。警察手里只有帶有手銬。像曾春亮這一種兇殘的人。警察帶這一種人到現場指認現場的時候,都要帶著腳鐐,所以說把曾春亮褲子脫下來到小腿上。可以把曾春亮的長褲檔著腳鐐。不利于曾春亮逃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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