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用裝備配合使用方式(警用裝備配合使用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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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
警械是警察履行職責時依法所使用的專門器械,是保障警察履行職責的一種基本裝備。主要包括警棍、催淚彈、高壓水槍、特種防暴槍等驅逐性、制服性警械和手銬、腳鐐、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十條規定:遇有拒捕、暴亂、越獄、搶奪槍支或者其他暴力行為的緊急情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使用武器。
量刑幅度可以查看刑法的規定。人民警察在執行職務過程中,是代表國家行使公權力。相關法律明確規定,人民警察的任務是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
根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三條之規定:本條例所稱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規定裝備的警棍、催淚彈、高壓水槍、特種防暴槍、手銬、腳鐐、警繩等警用器械;所稱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規定裝備的槍支、彈藥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為,受法律保護。人民警察不得違反相關法律的規定使用警械和武器。警械有警棍、催淚彈、高壓水槍、特種防暴槍、手銬、腳鐐、警繩等警用器械;武器有槍支、彈藥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傷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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