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了警用裝備不歸還屬于什么罪,偷了警用裝備不歸還屬于什么罪名
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偷了警用裝備不歸還屬于什么罪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2個相關介紹偷了警用裝備不歸還屬于什么罪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高鐵座位上撿到他人物品拒不歸還,算不算犯法?有什么依據?
謝邀!我不是法律工作者,不熟知法律條文,但我覺得應該是犯法的。不論在哪里撿到別人的物品,拒不承認,不設法尋找失主,不交警察,想據為己有的行為都是不道德的行為。如果物品貴重,價值不菲,就可能觸犯民刑事責任。
這個問題牽涉到兩個層面。無論在什么地方撿到不屬于自己的的物品,道德上講應該根據物品信息主動積極的尋找失主,在無條件和時機上不具備尋找失主最好就近繳派出所并把撿到的物品信息告知派出所。在高鐵上要主動繳于高鐵乘務員,以便通過高鐵的播音設施盡快找到失主。如果撿到物品在既不主動尋找失主又不歸還情況下在法律上屬于不當獲取,是一種既不道德又違法的行為,在高鐵上在確認撿到物品人的情況下應該及時告知乘警在小至與理大至與法基礎上索回丟失物品。不過在今天這個社會環境下有些人道德缺失甚至于法律的無知處理起來需要技巧和知識,有點麻煩,大物件拒不歸還就得必須付諸法律。
輕傷二級,故意傷害罪,網逃被抓,沒自首,不賠錢,不諒解,醫藥費也不給,最高能判多久?
作為警察,這種類型的案件我辦過不少。我們先看一下法條的規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對照刑法條文我們可以發現,輕傷二級是故意傷害罪最輕的一種,如果對方不道歉、不賠償損失法院很有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對方積極賠償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辦理取保候審、法院判緩刑的概率很大!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在偵查、起訴、審判階段都會對民事賠償部分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受害人應當收集醫藥費、誤工費、交通費、營養費等費用的證據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無前科劣跡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只造成一處輕傷二級,即使沒有任何從輕減輕情節,最高刑期一般不會超過一年六個月。
輕傷二級是故意傷害罪中最輕的一種危害后果。按照《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傷情種類包括4種:重傷一級,重傷二級,輕傷一級,輕傷二級,其中輕傷二級是最輕的一種。
故意傷害罪,基準刑的起刑點是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二年,如果有法定的從重從輕情節,將相應調整。按照題主所述,幾乎沒有法定的從輕情節,如果有,也僅是坦白一項。在這種情況下可以從輕的幅度較小,所以基本上會在有期徒刑一年上下浮動。
在司法實踐中,故意傷害同樣是一處輕傷二級,受傷的部位和致傷的手段,均對刑期有著直接影響。雖然同樣是輕傷二級的危害后果,但是“兩根肋骨骨折”和“眼球穿孔傷或眼球破裂傷”雖然同屬輕傷二級,刑期考量上肯定不一樣。一般而言,眼部的或其他難以修復的傷情對于被告人的刑期將更重。另一方面,不同的犯罪行為手段刑期也有不同,持刀砍傷和赤手空拳打傷,刑期考量肯定不同。這種從危害后果和行為手段上的刑期差別與普通民眾對于犯罪嚴重程度和犯罪分子危險性的認知是相一致的。這也是我為什么說刑期的最高限在一年六個月而非一年。
除此之外,還要考慮嫌疑人是否屬于累犯。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罰執行完畢后,5年內又犯新罪的,屬于累犯,累犯是法定的從重情節,且不符合保釋和緩刑條件。累犯按照。量刑指導意見的相關規定應當在基準型基礎上增加10%~40%, 并且一般不多于5年,不少于三個月。也就是說如果是累犯的話,可能還會增加至少三個月。
最后,還想強調一下,積極彌補被害人的損失,努力獲得被害人的諒解,對于故意傷害罪的刑期有著重大的影響。而且,嫌疑人對被害人損失的賠償是任何時候都不能免除的,即使承擔了較重的刑事責任,民事責任也一樣要承擔,不要因為一起輕傷害案件讓自己成為犯罪分子的同時,再背上“老賴”的身份。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偷了警用裝備不歸還屬于什么罪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偷了警用裝備不歸還屬于什么罪的2點解答對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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