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警用裝備借給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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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傳做筆錄,車費能找警察報銷么?
被傳做筆錄,肯定是你犯了某事,或與某事有密切的關系,才會被傳。你的事還沒定性,最后得到什么處理結果還是個未知數,你提出報銷車費及補償,未免太早。如果你是目擊證人身份,與事件雙方都沒關系,也沒利益牽扯。警方都會主動上門找你作筆錄取證,不會傳喚你到場,你也可拒傳。事與你無關,你只是證人身份,你有作證的義務,但無到場的義務。確實需要你到場指認作證,你可提出合理的補償。但你若是屬“汚點證人″一類,被傳時必須到場。
公民有作證的權利和義務,如果你只是個見證人,并沒有牽涉到案件之中,我想,這個公檢法部門應該給予適當的補助吧?但如果你牽涉到案件之中,是一個當事人,不論你是否違法或犯罪,你都必須配合調查,這大概就是你說的被傳做筆錄。這樣的被傳做筆錄,車費報銷的可能性不大吧?
只有對犯罪嫌疑人才能用傳票。證人是用通知并加上請字。法律規定,通知人應當保證證人人身安全,承擔證人差旅食宿誤工等費用。因此,證人有權要求通知人派出交通工具接返或要求通知人承擔相關費用。否則可以拒絕作證。犯罪嫌疑人則必須按傳票要求準時到達指定地點接受訊問,無權提出任何要求。
為什么要傳喚你 你是不是犯事了 配合公安機關辦案是每個公民應盡義務 傳喚的話說明你多多少少有事涉案了 需要你去說明情況 如果為了省一點車馬費等警車到家或單位來找你所產生的負面影響不是你能用錢買回來的 雖說身正不怕影子歪 至少鄰居或同事會用有色眼睛看你了 以為你是壞人 甚至教育孩子是會說:你看警察叔叔來抓壞人了
這真是個好問題,為題主點贊。
為什么說這是個好問題?因為這個問題指向了證人權利保障制度建立中的重要一環,即如何對證人履行作證義務的必要支出進行補助,公民有配合公安機關調查的義務,同時也應當享有個人財產不因履行作證義務而受損失的權利。
目前從立法角度,在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訴訟中,已經明確了證人履行作證義務,應當得到合理補償,這也是黨的十八大以來,通過科學立法推進依法治國,保障公民權利的一個重要舉措。
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四條 證人因履行出庭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費用以及誤工損失,由敗訴一方當事人負擔。當事人申請證人作證的,由該當事人先行墊付;當事人沒有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作證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墊付。
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人因履行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費用,應當給予補助。證人作證的補助列入司法機關業務經費,由同級政府財政予以保障。
有工作單位的證人作證,所在單位不得克扣或者變相克扣其工資、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證人配合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履行作證義務的必要支出,確實有權要求公安機關給予補償,所以從法理角度,被要求(詢問)到公安機關作證,車費公安機關應予報銷。
不過比較遺憾的一點是,只有立法上的依據,公安機關目前還沒法支付這部分費用,根本原因在于,如何進行補償的細則尚未出臺,由于這一部分的財政保障是由同級政府負責的,相關實施細則也需由政府財政部門制定,公安機關才能執行,不然給多給少,公安機關都要背鍋,現在政府財務管理制度越來越完善細致,公安機關受黨和政府領導,也必須遵守黨的政策和政府的制度。
所以我們也期待著各地政府的具體實施細則盡快出臺,使證人的權利得到合理保障,群眾與政府合力,提高辦理刑事案件的效率,不過還需要強調的一點是,如果是在公安機關辦理的行政案件中,目前《行政訴訟法》未立法對證人進行保障,證人配合的是哪一類案件的調查,需要區分清楚,而由于公安機關辦理的行政案件數量十分巨大,數據顯示每年辦結的刑事案件約120萬起,而行政案件的數量約在3000萬起,盲目實施保障會給財政造成無法負擔的壓力,所以對證人的保障,也許循序漸進,逐步推進,希望廣大人民群眾給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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