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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的巡撫是什么官?
清康熙以后,隨著政局的穩(wěn)定,地方上總督、巡撫的設置漸漸趨于規(guī)范化。總督與巡撫雖然都是執(zhí)掌一省的封疆大吏,但一般來說,總督偏于軍政,而巡撫偏于民政,而且巡撫每省都有,而總督則不一定。按清代比較穩(wěn)定的官職規(guī)定,巡撫為從二品,加兵部侍郎銜者為正二品,這個職銜有兩套工資系統(tǒng),一個是正俸,一個是養(yǎng)廉銀,巡撫的正俸為每年155兩銀子,米155斛,養(yǎng)廉銀則為每年10000兩到15000兩不等。
(雍正朝的浙江巡撫李衛(wèi))
至于清代巡撫的職責,雍正皇帝在一道朱批奏折上說的十分明確:“巡撫之任,不比武職,巡察屬員,整頓吏治,懲惡安良,緝除盜匪,最為要緊。”也就是說,巡撫主要的任務有兩項,其一是掌管一省的官員吏治,所以巡撫在督察院掛有官銜,其二是掌管一省的治安,所以他在兵部也同時掛有職銜,是為守土官。但其實巡撫又只是個現(xiàn)官,而不是現(xiàn)管,他手下又有布政使管理戶籍、賦稅,是為藩臺,向戶部負責;有按察使管理監(jiān)察和刑獄,是為臬臺,向刑部負責;有提督學政掌管一省的科舉,向禮部負責;遇有河道和漕運的省份,還有河道總督和漕運總督專糾其責,向皇帝負責。
所以說,巡撫雖然看似一省之長官,但其實地方各省的實權大部分已經(jīng)被朝廷基本架空,而在巡撫之外,又設立總督,或一省,或兩省,其職責與巡撫多有交集,很難嚴格區(qū)別,而且職級又比巡撫高一級,遇有大事,一般還需兩相會商,聯(lián)名奏請。
清朝的巡撫是什么官?
有多大的權力?
在清朝巡撫一般是省一級的最高行政長官,這一職務集地方行政、司法、吏治、軍事等大權于一身。同時也是中央聯(lián)系地方重要的橋梁之一。用現(xiàn)在的話來說相當于省長這樣的一個職務,但是它和現(xiàn)在意義上的省長有很多的不同,下面將從以下幾方面來進行闡述:
巡撫這一制度其他朝代都無,最初起源于明朝。明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命太子朱標巡撫陜西,這是巡撫之名的由來,但與后來的巡撫制度無關。明宣德五年(1430年)皇帝派遣六侍郎往各地督理稅糧,此為巡撫專設之始。其一開始為臨時性的差遣官,在明朝中后期逐步開始向常設的地方官轉化。
清朝建立后,因為疆域遼闊、民族眾多、社會風俗各異、更為了加強實際統(tǒng)治地方的需要,全面繼承了明朝巡撫這一制度,并在實際的統(tǒng)治過程中不斷的對其進行調(diào)整,讓這一制度日趨完善,最終使得巡撫成為總管一省地方軍政、民政的封疆大吏
《清朝文獻通考》里面說:“我朝(清朝)則巡撫各有定員,分寄以守土之責,以京朝官之銜兼統(tǒng)民事,略如古之行臺省及元之行中書省。其有專設總督者,亦必以督臣兼巡撫事。顯然,惟有巡撫“于一省文職無所不統(tǒng)” ,他為一省的最高行政長官,即省長。但是,巡撫也管軍事,總督對所轄之巡撫民事也無所不統(tǒng)。具體來說,巡撫職權包含以下方面:
清代巡撫是坐鎮(zhèn)地方的封疆大吏,統(tǒng)攬一省或數(shù)省之軍政,同時又是皇帝在地方的直接代理人,所以與一般地方官不同,其使用關防作為權力的憑證,而不是官印,帶有欽差性質(zhì);像朝中官員一樣參加“京察”考核,而不是與地方官一起參加“大計”考核。巡撫對地方重大事務的處理,必須秉承皇帝旨意進行,而清朝皇帝一般采取陛辭與陛見和頒發(fā)諭旨等措施對巡撫發(fā)布指示,并加強對巡撫的控制,進而通過巡撫將“惶惶圣旨”貫徹于地方。同時,巡撫坐鎮(zhèn)地方,身為一省或數(shù)省的最高軍政長官,除通過正式公文——題本向皇帝匯報地方事務的處理意見外,還必須通過與皇帝的私人信件——密折的形式,隨時把地方發(fā)生的事情稟報皇帝,以便皇帝及時準確地了解地方狀況,然后指示方略。
巡撫除具有地方最高的行政決策權、司法審結權和思想文化的控制權外,其監(jiān)察權、軍事職責都非常重要。巡撫的監(jiān)察權包括三個方面:
巡撫,清代本官從二品,加兵部侍郎或左副都御史為正二品。
巡撫是中央派遣官員,管轄本省軍、政、法事務,在實際履行職務過程中侵奪了省行政長官布政使(省長)、按察使(司法長官)的較多職權,同時巡撫管轄本省綠營的提督(地方守備軍)體系,對本省民政事務有監(jiān)督彈劾權并擁有直轄武裝力量(撫標)。
所以,大體可以將巡撫認同為三四十年代的省綏靖公署主任。
回答者:雷曉凡,南京師范大學歷史系碩士研究生,季我努學社青年會會員。
中國歷史的一大特點就是具有延續(xù)性,王朝的許多制度往往會承襲前朝設置,漢承秦制、唐承隋制、清承明制,都是很好的例證,接下來我們就明承清制中的典型代表清代地方官職巡撫一職做一個簡單交待。
清代巡撫府邸舊址
巡撫,也尊稱為“撫臺”,是中國明清時期地方官制名稱。如果進行通俗的解釋,某種程度上我們可以將其理解為“省長”,但由于巡撫往往身擔地方民政、司法等大權,其實際權力又比今天的省長更大。“巡撫”早在明朝初年就已成定置。明太祖朱元璋建立明政權并統(tǒng)一全國后,對元代的政治制度做了損益修改,將元制的地方機構行中書省大權進行拆分,原本由行中書省一手掌握的的軍事、行政、司法權力分拆成都指揮使司、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三部分,并分別直屬中央。1391年,太祖遣太子朱標“巡撫”陜西(意為巡行地方,撫鎮(zhèn)軍民),“巡撫”這個名稱開始被使用。明宣宗時,各省常設巡撫漸成制度。
漕運總督府
1644年清兵入關,入主燕京的清朝承襲明朝的巡撫制度,并沿用舊名稱。正式官銜為“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巡撫某地等處事”,為從二品常設官位,若加銜兵部右侍郎者則為正二品。其職兼管行政與司法,進入清代中期后又有了兼管一省軍事的權力,一般均加銜“提督軍務,兼理糧餉”。自順治元年開始設置順天巡撫、宣府巡撫等,到光緒三十三年(1907年)在東三省設置奉天巡撫、吉林巡撫、黑龍江巡撫,巡撫制度自此遍布中國大地,清朝在全國設立了16個巡撫。由于清朝巡撫多有都察院右副都御史頭銜,副都御史俗稱御史中丞,故也稱巡撫為“中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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