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用裝備售后服務響應時間,警用裝備售后服務響應時間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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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的槍丟了會受到什么處罰?
民警丟槍是一個很嚴重的事情。
民警的槍支彈藥都是嚴格管理的,每次帶槍出去都要嚴格登記,回來也要嚴格檢查,確保萬無一失。如果開槍了,事后必須接受調查,為什么開槍,開了幾槍,造成什么后果都要寫報告。
如果丟槍了,那是一件很嚴重的事情。
如果自己悄悄找回來了,那就好,沒事。如果找不到,只能告訴上級,上級會大罵你一頓,然后發動一切能發動的人去找槍。找到了還好說,事情不大,萬一找不到呢?
這個時候必須主動跟上一級匯報,別想著隱瞞,到時候會有檢查的。這個時候就別想好好的了,最輕也是嚴重警告,最重呢,搞不好是個瀆職罪。
如果有人撿到槍并造成了嚴重后果,這個時候徹底完犢子,一曲涼涼,兩行鐵窗淚。
民警丟槍,當然是大事。
找到了,還算好。找不到只有開除,或者最低調離,還得配合調查。那槍要是牽涉大案,吃八兩米就是必須的了。
家父所在企業曾經出過兩次槍事,之所以叫事,是因為最終沒出問題。
90年代國有企業有保衛處,從業人員叫經濟警察,并非屬于公安體系。但每年會與公安機關聯合訓練,接受地方公安機關的業務指導。
父親單位就有三把槍,一把是79沖,兩把五四。
92年的時候剛流行下海,企業門口有兩戶年輕人開了小火鍋,直接就在大門外面擺的攤,當時也沒人管,保衛科的年輕人就很煩,吃火鍋喝酒聊天的折騰到晚上兩三點才收攤,所以,某天晚上11點就發生了沖突。保衛科兩個年輕人雖然是退役軍人擔任,可對方六七個人,又在狹窄小巷口子打,對方追到地下金庫門口,保衛科一個小伙子拔五四手槍出來,對準地下開了兩槍,一下子就鎮住場面。樓上是我們單位宿舍,人出來十幾個,控制住場面才打電話請隔壁的公安處來。
結論還好,畢竟在金庫門口開的槍,基本算是有道理的,但是給后面發生的槍事留了一個尾巴。
99年還是2000年,也就是臨近企業公安隊伍整頓之前,單位保衛科的一個剛復原軍人因為鄰里矛盾爭執,被當地派出所帶回去問話調解,本也不是什么事,可那副所長竟然是當年六七個年輕人之一,聽說這位是仇人單位的保衛科人員,就故意小小折騰了一下,多關了幾個小時才通知父親單位去領人,中間估計打了幾巴掌威脅了幾句。這年輕人才退伍,氣不過就偷拿五四出去找到副所長威脅一把,人家是吃這碗飯的,當場服軟,回去就以受害人身份向市局報槍案,市局初步調查后派人到單位連人帶槍抓進去。
案件本也不大,單位可就疼了。領導,分管書記,保衛科長,管庫員,全部都是行政處分。關足14天的年輕人只能開除,后面單位干脆配合將經警大隊解散,槍支彈藥全部上繳。
肯定很嚴重。80年代嚴打時目睹過。一位保衛干事下班去買菜,把帶彈的54手槍放在兜子里掛別把上,轉身買菜再回頭,兜子已經沒了。他到處找沒有結果,只好向單位如實匯報。
由于正值嚴打期間,司法機關決定對他按玩忽職守追究刑事責任。批準逮捕后,我的一位親戚帶槍去抓捕。找到人后,保衛干事說:“我認罪伏法,不會跑的。可不可以留點尊嚴不戴手銬。還有,可不可以讓我回家拿點生活用品。”我親戚同意了。于是這位保衛干事回家拿了點床單用具什么的出來跟著走了。后來聽說判得相當重,槍不知道找到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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