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武器裝備律師排名,臺灣武器裝備律師排名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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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題:律師應以當事人利益為重還是以國家法律為重?
1、《律師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托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律師應當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 2、《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二條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托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 第三條律師通過執業活動,應當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 3、中國律師網 崔永東 中國政法大學 如果對律師下一個定義,應該是:律師是以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制衡行政權力、實行民主監督為職責的法律服務人員。 中國律師制度已經恢復重建30年,但律師社會地位仍有不盡如人意處,造成這種狀況的原因相當復雜。有體制、文化方面的原因,也有法治發展水平的原因。 律師社會地位低的成因 (一)法律定位不當 我國《律師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的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這就將律師簡單的等同于社會服務人員,只是在服務的內容上有所不同而已,并未賦予律師在執業過程中以特殊的身份和地位。相對于德國律師法規定的“律師是獨立的司法人員”、加拿大律師法規定的“律師屬于司法輔助人員系列”、日本與臺灣地區均尊稱律師為“在野法曹”等不可同日而語。更有甚者,我國《刑法》第306條規定了辯護人、代理人偽證罪,該歧視性條款對律師業的健康發展帶來了很大的危害。《刑事訴訟法》第37條規定:“律師向證人、有關單位和個人取證,必須先征得同意。”該規定對律師執業帶來嚴重負面影響,大大降低了律師在當事人心目中的地位與信任度。。。。。。 4、第七次全國律師代表大會----周**要求,要把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作為法定義務,嚴格遵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要求,恪守執業道德、執業紀律,盡心盡力為當事人服務,做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維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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