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裝備日常管理輔導,武器裝備日常管理輔導內容
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武器裝備日常管理輔導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1個相關介紹武器裝備日常管理輔導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武器制造商專利技術受保護嗎?
這個怎么說呢?一個廠商的武器技術確實是有專利技術保護的,但是困難的在于執(zhí)行。
同一國家的兩個廠商,在法理上,一個是肯定不能侵犯另一個的專利權的,但是在實際上可就未必了,尤其是對第三國就不同了。
也就是A國的軍事技術,其實B國的B1 廠家仿制了,B2廠家往往也會仿制,這種情況其實很多的。
比如,國內有毛子技術轉讓授權的,“北方某某工業(yè)”的制式火箭炮PLH-03式。
但這個“某某工業(yè)”還有部分配件技術與之通用的外貿產品;“AR”系列火箭炮,(赤裸裸的小三既視感有木有啊……)
圖注:AR系列的底盤與火箭彈,與PLH-03相通用。
這還不止,國內另一大集團(送人上天那個,你們懂得哈)還有一款“同人”產品,“A系列火箭炮”也是外貿貨。
圖注:A100和PLH-03式看著就是“雙胞胎”
也就是說,北方某大國的“龍卷風”,在我們這里“正室”、“小三”、“同人”全都有,還都一起和睦相處,你們懂了吧?
其它的就更不用說了,和大家講個小事,我們引進“蘇35”的時候,前期談判很重要的一點,(除了數量與價格)就是“專利”,不能“仿”、更不能“仿完了再拿出來賣”,“更更不能一家仿了拿出來賣,另一家還仿、還賣!”
但是呢?又來了,其實國際軍售就這樣,賣出去的產品就跟潑出去的水一樣,哪怕像我們賣狗大戶的“東風3”一樣,全部的操作、維護、保養(yǎng)、人員培訓都在自己手里,也難免技術不泄露出去,F14A“雄貓”,美帝全世界就賣給了“伊朗”一家,照樣讓我們“弄”到了它全套的機載雷達系統(tǒng)。
所以,國際軍售,在先期會有非常嚴格的審核制度,主要看它的工業(yè)水平和“聲譽”,哪家能賣、哪家不能賣大家其實心里都是“有數”的,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武器裝備日常管理輔導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武器裝備日常管理輔導的1點解答對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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